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发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就我市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诚信要求
(一)采购项目前期阶段环节,要落实“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明确资金来源、采购产品(服务)估价、采购数量、采购理由或依据等情况,保障预算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预算对采购活动的刚性约束。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需求,指导后期履约验收,避免合同纠纷。
(二)项目采购执行阶段环节,要强化信息公开,营造良好采购环境。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全要素信息公开机制,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意向、采购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要依法设定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落实公平竞争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兑现扶持承诺,各采购人还应积极回应并规范质疑、投诉,畅通维权救济渠道。
(三)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阶段环节,要强化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诚信履约。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采购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超出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同时,采购人要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展实质性验收,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相关专家或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相关款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1.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2.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未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未中止履行合同;
3.未依法整理、保管、处置政府采购资料;
4.未对质疑问题做出明确答复,答复质量不高;
5.被投诉后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材料质量不高;
6.未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项目验收情况。
(二)严重失信行为
1.未依法实施或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2.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3.未经论证及监管审核采购进口产品;
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5.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编制采购文件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6.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7.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称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6)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所在地;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8.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开标前泄露标底或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9.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所称恶意串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提供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0.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11.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2.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3.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4.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采购人原因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7.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合同备案;
18.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9.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20.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1.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三、诚信管理保障措施
(一)归集失信信息。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畅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信息反馈渠道,积极探索完善采购人失信行为信息归集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在“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失信采购人清单。
(二)建立诚信档案。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采购人有失信行为的,记入其诚信档案, 以评价指数表示。所有采购人的初始评价指数分值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20分。失信行为有效期为三年(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有效期满后,重新计算评价指数分值。
(三)诚信记录修复。被记录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采购人,自记录之日起一年后,可以申请评价记录修复。评价记录修复由相关采购人向记录其信息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财政部门认为已整改到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允许修复,并将理由和意见记入诚信档案。
(四)督导整改落实。对采购人的一般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发出提醒函,提出明确整改要求,指导采购人改进工作。
(五)强化失信惩戒。对采购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及时约谈采购单位的相关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处理处罚。需追究人员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六)强化内控管理。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建设,强化行为约束,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来源:河南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