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所示: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中国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规定,应当具备4个基本条件:
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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