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买或者租赁合同;
(四)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的实名登记标志;
(五)驾驶员执照;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井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我司专业办理中国民用航空局七大地区管理局(华北、东北、中南、华东、西南、西北、新疆管理局)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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